大 洋 窗 帘
特 许 加 盟 合 同
鉴于:甲方已于本合同签字日前,向乙方提供了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须予披露的有关“大洋窗帘”连锁加盟的基本信息资料及加盟合同文本,乙方对甲方已作了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了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大洋窗帘”连锁经营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授权标的物
甲方合法拥有的“大洋窗帘”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及“大洋窗帘”连锁经营之模式。
二、特许授权期限
许可使用的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特许授权使用方式
1、甲方标的物只供乙方使用于: 省 市(县) 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盟店。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营地址发生迁移的,本合同终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各种方式转让其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也不得许可第三者使用其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4、如乙方欲增设“大洋窗帘”连锁加盟店,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特许加盟合同。
5、乙方需正确、合理地使用“大洋窗帘”的商标及商号等。乙方须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注册、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乙方成立公司的,须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确认本合同乙方的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继。
四、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1、加盟费
乙方使用甲方标的物,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加盟费人民币 万元(各直辖市、各省会城市交纳3万元整,其他各地区均为2万元整)。加盟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超过七个工作日内未支付,予以自动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情形发生,加盟费均不予退还。
2、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严格履行加盟合同,乙方在交纳加盟费的同时,向甲方交纳品牌保证金人民币两万元。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撤除所有营业标识、结清货款、确认无违约责任后,品牌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2、甲方有权按照大洋窗帘加盟条例和营运规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要求乙方正确合理地使用甲方标的物,制止乙方对甲方标的物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货源渠道的正规性、店铺装潢风格、配套服装、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营业时间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统一性。
4、甲方应保证许可给乙方使用的标的物的合法性。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管理经验、建议及技术辅导。
6、承认乙方为大洋窗帘本合同区域内独家零售代理商,提供加盟连锁店授权书。甲方不得在本合同区域内,向其他零售商批发商品,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授权非乙方投资经营的第三方开设大洋窗帘加盟连锁店。
7、对首次加盟的连锁店,甲方专业设计人员依店铺的面积和格局等特性,设计出具有同一风格形象的大洋窗帘专卖店。在乙方付清加盟费、保证金和提供店铺的具体尺寸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一张店面外立面效果图,一张室内平面设计图和一张立面施工图。
8、每年提供1米新版样布、样纱吊卡总计50块,首批出样的样布、样纱由乙方购买。甲方为初次加盟的连锁店免费提供包装袋500只、电脑订单10本、信笺纸3本,大洋窗帘纸杯100只,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成本费。
9、免费赠送最新面料小样及各类样本;免费提供各款最新窗帘、帷幔的制作工艺;免费提供各种窗帘、卷帘等世界流行款式的电脑图片。
10、甲方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根据乙方的进货量和营销活动需要,总部按比例提供宣传资料及广告用品,并负责宏观的广告运作及促销策划。
11、免费提供电脑订单管理软件、最新样板演示软件,并负责指导安装和调试。
12、协助乙方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业筹备和出样布展等工作。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在 独家开设大洋窗帘加盟连锁店的权利。连锁店的店头招牌、形象墙和灯箱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式样和尺寸制作,在大洋窗帘公司产品的出样区内不得出现其他公司或品牌的形象墙、灯箱等标识物。
2、乙方应以销售甲方产品为主,不能销售其他可能产生直接冲突的同类产品。遵守大洋窗帘连锁店统一运作规范,完成人民币 万元的年度销售基数(以实际货款回笼为准)。
3.享受区域保护政策。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无过错,并且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且完成每年人民币 万元的最低进货额(以实际货款回笼为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可以在该区域开设大洋窗帘加盟连锁店,或者发货给该区域内其他经营者。
4.甲方指定摆设的大洋窗帘产品小样,因甲方原因(一个月内)取消该产品供货的,甲方按结算价7.5折与乙方结清,同时优先考虑给予乙方提供其它产品。乙方整卷进货的面料,如果在3个月内尚未开剪销售,可以等值串换其他面料。
5.为统一大洋窗帘品牌形象,并保证其优良的制作品质,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订单要求加工制作成品,乙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加工制作。
6、首批出样的样布、样纱、成品帘、窗轨、窗杆及辅料、配件总提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万元,具体配货品种及比例以总部《配送条例》为准。
7、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在窗帘制作、安装上严格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努力维护大洋窗帘的品牌形象。
8、负责区域内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并承担全部费用。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或误导性陈述。
9、乙方应合法、合理使用甲方商号、商标及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确保 加盟店的经营风格、方式、服务、管理、价格、货源、品名、种类、店铺装潢、营业时间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与甲方“大洋窗帘”连锁商号、商标、经营模式等的统一性。不得损害、诋毁甲方的商誉。
10、乙方在经营初期须有甲方对其营业员、电脑操作、安装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不得擅自开设其他大洋窗帘连锁店,禁止跨区域串货。如在本区域内设立其他业务接洽点,应报甲方备案。
12、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产品开发、商业往来、经营渠道、管理制度、经营状况及特许连锁经营协议内容等资料数据)。
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信息。
14.乙方在开设分店或二次装修期间(特别是较远的省份),需要甲方派人员至乙方所在地给予指导、培训的,乙方应承担该甲方人员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乙方承揽布艺工程、别墅等项目,需要提供设计、资料、制作及施工管理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理的费用,具体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15、乙方重大决策、人事(包括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等变动及有可能对甲方标的物使用构成重大影响的所有行为,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6、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乙方及其员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与“大洋窗帘”连锁加盟有关的信息资料。
七、销售政策及价款结算方式
1、甲方提供产品目录、统一报价及最新商品信息,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货价格及优惠折扣率。如需调整,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2、甲方提供的其他非免费物品和有偿服务,按统一报价现款结算。
3、货款采用现款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乙方汇款不及时,甲方有权利不再安排货源。
八、订货发货程序
1、乙方将所需产品货号、规格、数量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将货源情况反馈给乙方,双方协商后确定发货明细及发货时间。一旦确定,买卖关系即告成立,购货订单也即确认为本合同之附件,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往来的购销业务关系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2、交货地点:甲方仓库。
3、包装:采用塑纸、纸箱标准包装。
4、货物交送:采用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前往甲方仓库自提方式。在乙方暂不具备自提条件时,由甲方代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其运杂费、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是乙方。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发货,在托运途中发生货物损失的,则应双方共同与运输公司追求赔偿事宜。
九、货物验收及退换
1、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如在以下的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收妥并验收合格。
(1)数量或型号不符的,乙方应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提出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立即退回,甲方查实后给予补足或调换。
(2)凡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提出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在三天之内将此货物返回。甲方检验核实后,对确有质量问题的,给予重做、修理或退换,退换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没有质量问题的,退回乙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奖惩条例
1、全年累计进货额超 万元的连锁店,其超额部分按2%的比例提取销售返利(上不封顶),返利在下一年进货款中冲抵。
2、由于乙方过失导致顾客投诉的,按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的大小,甲方有权在乙方所缴纳的品牌保证金中扣除200~5000元作为广告宣传费以挽回不利影响。乙方应在接到扣款通知后十日内将此扣除款项上缴到公司财务部以补足品牌保证金。事件的处理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一、消费者投诉
1、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出现消费者投诉事宜,应及时通知甲方。
2、为维护“大洋窗帘”的整体形象,乙方对于出现的消费者投诉,应与消费者友好协商解决。
3、乙方应自行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涉及甲方的原因引起,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若甲方因乙方的过错被索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甲方的过错造成消费者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赔偿(仅限于消费者直接损失)。
十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继续使用或以任何形式变更使用标的物。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十日内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自行撤除“大洋窗帘”商标、服务标识等;拆除带有“大洋窗帘”标志的招牌、形象墙、灯箱等室内外装修装饰;退回甲方提供的展台、展柜等物品;剩余的商标、包装袋甲方按进货价回收。如乙方不主动撤除,甲方可以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再以大洋窗帘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与甲方的一切款项。
4、如是以“大洋窗帘”连锁店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则须在一个月内变更(注销)有关“大洋窗帘”的商号名称及内容。
5、在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乙方品牌保证金。
6、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除扣除乙方的品牌保证金外,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侵权(违约)责任的权利。
(1)、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乙方未能按时拆除带有大洋窗帘标志的招牌、形象墙、灯箱等室内外装修装饰;或者未能及时变更(注销)带有大洋窗帘字号的登记注册名称及内容。
(2)、合同期满后仍以大洋窗帘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3)、在任何的场合以任何方式诋毁大洋窗帘的声誉或泄漏大洋窗帘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约及损害补偿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货款、设计施工款或其他费用的,逾期超过十五天的,应向甲方就所拖欠的部分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另行按总加盟费的50%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要求按总加盟费的50%支付违约金:
(1)、利用甲方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经营模式或擅自改换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其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或擅自许可第三者使用其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有违约,则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4、如发现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扣除乙方缴纳的品牌保证金。
(1)、严重损害大洋窗帘形象的行为或事实。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将大洋窗帘的商标或商号应用于非大洋窗帘产品或其他用途。
(2)、乙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大洋窗帘连锁店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3)、根据乙方销售进度明显完不成年度销售指标或乙方明确表示不完成年度销售指标。
(4)、乙方发生重大变更或事件,乙方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等。
(5)、故意拖欠货款或未能及时履行其他款项的给付义务。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续约
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如乙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力。
2、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加盟甲方的,双方可协议续签,乙方每年向甲方上缴加盟管理费5000元,本合同的保证金充作续约合同的保证金。
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提出终止,甲方则视为自动续签,甲方每年收取加盟管理费5000元(续签协议生效后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上缴加盟管理费的,甲方可从品牌保证金中扣除)。
4、在第2期合同开始后,公司将在巡视、出样、设计等各方面继续给予各店和以前同样的支持。
十六、特别约定
1、甲方、乙方为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不因本合同而改变乙方的独立主体地位。 加盟店由乙方自行经营,并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乙方已对此充分理解。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在杭州订立